严肃查处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
立行立改 边查边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以来,对群众举报环境问题线索陆续进行交办。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截至1月13日,已办结385件,其中责令立即改正69起,关停取缔40家,停产整改20家,限期整改17家,立案处罚20家,查封扣押7家;行政约谈6起,责任追究28人。同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起,行政拘留8人。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问题查处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问题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立行立改、边查边改,逐项明确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查处到位。对调查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核查,限期解决。为督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及时查处到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组成了6个督查组,对各市查处情况特别是对重点的、敏感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对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启动问责机制。
各地均对查证属实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沧州市严厉查办小炼油污染环境问题。针对沧县风化店乡307国道周边小炼油问题,沧州市政府对4家轮胎炼油、土炼油、油水分离、塑料颗粒加工等“涉小”企业依法取缔。对轮胎炼油非法经营者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他非法经营者,公安机关正立案侦查。同时,沧县政府约谈风化店乡政府负责人。
二、邯郸市严肃问责超标排污问题。针对峰峰矿区克劳德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燃煤锅炉超标排污污染环境问题,峰峰矿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拆除锅炉,并下达停电通知。同时,对峰峰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王春鹏、峰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员张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廊坊市约谈焚烧电缆污染环境问题。针对大城县与天津市静海交界处焚烧废电线电缆污染环境问题,大城县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一是对旺村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约谈,对主管副镇长进行诫勉谈话,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监督,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二是竖立禁倒垃圾废物警示牌,并在坑塘周围设立围挡,立即启动坑塘治理;三是安排专人,加密日常及夜间巡查频次;四是启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主动与天津市静海联系共同采取措施。
四、唐山市断电拘留查处非法排污企业。针对迁安市菜园镇龙霸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二厂非法排污问题,2015年5月15日,迁安市环保局已责令停产,罚款五万元,7月对其停止供电。2016年1月7日晚,迁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私自生产行为。根据检查结果,迁安市环保局已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罚款95万元。同时,迁安市公安局已立案,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杜义、直接责任人李星河行政拘留十天,并采取断电措施,依法追究违法供电责任人责任。
五、辛集市彻底拆除冒黑烟加工摊点。针对田家庄乡彭六佐村村南废铝收购加工摊点冒黑烟问题,1月8日,辛集市环保局联合公安、供电及当地乡镇政府对其生产设备进行彻底拆除。
六、唐山市立案移送污染反弹问题。针对滦县原金利来球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问题,2016年1月7日晚,唐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滦县环保局、榛子镇政府、榛子镇派出所对已应关闭取缔的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有生产迹象,煤气发生炉、烧结竖炉已熄灭,但尚有余温。针对企业负责人涉嫌擅自启动已停产的设施非法排污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滦县政府已责成榛子镇政府督导企业立即拆除生产装备。
七、衡水市关闭拆除污染反弹企业。针对武强县恒坤玻璃纤维厂污染环境问题,2016年1月7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但有明显生产痕迹,因该厂未经环保验收,无排污许可证,武强县环保局对其处罚十万元,报请武强县政府批准关闭,目前该厂生产设施已全部拆除完毕。同时,衡水市政府责令驻县督导组负责跟踪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八、邢台市查封偷排偷放企业。针对隆尧县丰达煤矿燃煤锅炉污染环境问题,201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启用已被停用的燃煤锅炉,烟尘偷排偷放。针对该煤矿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隆尧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环保局对现有燃煤锅炉立即查封,并于1月8日17时拆除软管烟筒、上煤电机和引风机,并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罚。
目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环境问题,各市和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迅速核查,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向社会公开。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加大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的排查和打击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严惩违法排污行为,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督查组将进一步加强跟踪督查,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查处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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