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直排油烟被罚 状告环保局

2015-09-02 gdlusen

油水分离器

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公司在正常营业情况下,油烟净化器未正常运行,油烟直排,污染环境,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认为环保局在未对空气质量做任何检测的情况下就作出最高额罚款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将环保局告上法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公司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存在油烟净化器未运行,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环保局认为该餐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餐饮公司立即改正,并罚款5万元。但餐饮公司却坚持认为,环保局未对环境数据进行检测,仅依据油烟净化器未正常工作之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通州区环保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据此,原告明显存在违法行为。环保局的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橙色预警期间,违法行为影响恶劣,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环保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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