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餐饮店应依法重新做环保评估!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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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温州市区一家餐饮店因违反相关环保规定,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开出1.3万元罚单。该餐饮店老板林某不服,将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鹿城法院一审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环保局、鹿城区环保局、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均组织人员参加旁听。
店主辩称其持有原店家的排污证
2013年10月1日,林某从上家虞某手中接手了位于市区金桥路的一家餐饮店,并于去年1月26日申领了名为鹿栖海鲜餐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时该餐饮店已安装油烟净化器及油水分离器。
去年2月28日,鹿城区城管执法局立案调查,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林某在金桥路60、62、64号经营的鹿栖海鲜餐馆,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安装油烟净化器、油水分离器),主体工程已于2013年10月1日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林某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施,并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林某抗辩称,2013年10月1日投入使用是餐饮店试营业,其持有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单位名称为小渔家海鲜餐馆,单位地址为温州市金桥路60号,主要负责人为虞某。
昨天下午的庭审现场,林某由代理人出庭上诉,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俞照华和法制科科长出庭应诉。鹿城区城管执法局认为,林某的鹿栖海鲜餐馆因污染扰民已被投诉多次,且林某接手了餐饮店后又重新注册了个体工商执照,属于新的营业主体,依法应重新做环保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法院认定原来的排污证无效
昨天的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两个庭审焦点展开答辩。
个体工商户的建设活动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建设活动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鹿城区城管执法局认定鹿栖海鲜餐馆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院认为,林某开办鹿栖海鲜餐馆,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林某主张其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可以证明鹿栖海鲜餐馆的环保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但该排污许可证记载单位名称为小渔家海鲜餐馆,单位地址为金桥路60号,与林某开办的鹿栖海鲜餐馆的名称、规模、地点均不同,该抗辩理由不成立。